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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岳父家殴打妻子,岳父喝斥推拽致其受伤,河北检方:不起诉

为谈论离婚一事,男子韩某某来到岳父家,岳父王某甲未开门。因电话中起争执,韩某某再次赶来,殴打了在岳父家陪孩子玩的妻子。韩某某拖拽妻子头发,期间被岳父王某甲喝斥推拽,韩某某因此受伤。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则不起诉书。检方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存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内容显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9年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某镇某村。

青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0月3日20时许,韩某某到其岳父王某甲家,找王某甲谈其与王某乙离婚的事。

韩某某在王某甲家大门口砸门并骂街,王某甲未开门,后韩某某回家。韩某某回家后,王某乙给韩某某打电话,电话中二人发生争执。挂断电话后,韩某某再次来到王某甲家,韩某某进院后直接进入正房东屋,殴打坐在炕上陪孩子玩的王某乙,王某乙反抗。

后陈某某、王某丙进屋在韩某某身后拉拽捶打,随后王某甲从院外赶回东屋喝斥推拽韩某某。期间韩某某一直抓着王某乙的头发,拖至外间屋。王某乙挣脱后,韩某某发觉臀部受伤流血。经司法医学鉴定,韩某某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存疑。王某甲无前科、无违法犯罪记录,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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