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黄晓蓉
近日,泉州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防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放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4月11日深夜,惠安县一民房发生火灾,所幸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
经公安、消防联合侦查推断,此次火灾系人为原因导致,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陈某。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该房子是其女友亲戚提供给他们两人居住的,因与女友多次闹分手,案发当日再次吵架,一怒之下,他便将燃着的香烟扔到住处床上并继续用打火机点燃蚊帐,还录视频发朋友圈。其女友发现后报警。
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为泄私愤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的判决。
什么是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陈江燕
实习生: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