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这种宠物在人类社会中被赋予了最多的情感寄托与价值”这句话成立吗?这位网友的质疑是完全有道理的。说“狗这种宠物在人类社会中被赋予了最多的情感寄托与价值”这句话,目的无非是要国家立法保护狗,让民众见到流浪狗都能关爱并予以救助,让人们不吃狗肉。但,这句话所说的所谓“道理”是不成立的。
首先,被“人类”赋予情感寄托的说法就是以偏概全。人类中不喜欢狗甚至讨厌狗的比比皆是,这一点从中国人的语言中我们就能感受得到。比如,汉语中带“狗”字的词语,基本上找不到褒义词:狗汉奸,狗咬狗一嘴毛,狗男女,打落水狗,要你的狗命……只能说,人类中有一部分比较喜欢狗,而不能说全人类都在狗身上寄托了情感,更不把某些人喜好强加于所有人,不能因为你喜欢狗,别人就必须喜欢。
其次,喜欢狗的人会把自己的情感寄托在他自己养的狗身上,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管你怎么喜欢狗,你都不能把自己的情感寄托在别人的狗身上。我在狗肉馆里吃狗肉,变成肉的那只狗你不但没见过,甚至都没听说过,它是公是母是黑是白是胖是瘦是大是小你都不清楚,你怎么可能把自己的情感寄托在它身上呢?那你又凭什么干涉别人吃狗肉啊?吃的又不是你的狗!即使你确实把情感寄托在我吃的狗身上了,那你也无权干涉我吃它,因为它不是你的财产!如果你吃米饭我不让你吃,我告诉你我把情感寄托在你那碗米饭身上了,你会放弃吃饭吗?
不是所有喜欢狗的人都是我们所说的“爱狗人士”,爱狗人士和正常的爱狗人是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爱狗人士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因为他把自己的情感寄托在狗身上了,就不允许别人吃狗肉,就要求国家立法保护所有的狗,却闭口不谈养狗人的义务与责任。这种自私的程度已经无以复加了。
爱狗人士和普通的爱狗人是很容易区别开来的,在允许遛狗的地方和时间段遛狗,并且按法律要求拴绳的,那就是普通的爱狗人,因为他们在享受养狗权利的同时,也尽了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些在不许遛狗的地点或时段出来遛狗的,不管在哪遛狗都不拴绳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爱狗人士”,他们只管享受养狗的乐趣,而对法律规定的养狗人的义务却置之不理,哪怕尽这点义务极其简单——拴个绳在要太容易了吧!
爱狗人士们想尽各种办法,敦促国家立法保护他们的狗。但国家立法部门眼睛是雪亮的,知道爱狗人士是什么嘴脸。几位两会代表已经在几届两会上提交了保护狗的立法申请,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就是政府的态度,也是广大人民的态度。
你可以把情感寄托在你养的狗身上,但你不能把你的情感寄托在别人的狗身上——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最正常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