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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只宠物猫被法院拍卖,「主债猫还」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基本案情」

89次竞价,24482人在线围观。2022年8月27日上午10点49分,一只起拍价为1000元的蓝金小公猫最终以4080元成交。

它是这场司法拍卖中的“人气王”。在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发起的这场司法拍卖中,共有12只宠物猫,除了一只起拍价为2000元的金渐层猫无人出价外,其余11只都成功拍出。

拍卖的起因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陶某向原宠物猫主人黄某支付81250元购买品种猫,但黄某最终并未卖猫,且只退还了1250元。之后,陶某将对黄某的债权转让给母亲季某,季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张家港市法院受理后,发现黄某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便查封了他在售卖的12只宠物猫,进行司法拍卖。

巧合的是,和这12只猫的拍卖同时间,苏州的另一家法院,太仓市法院也有5只宠物猫线上开拍。它们被强制执行的原因也是主人欠债,且无其他可执行资产,最后“以猫抵债”。

那么「主债猫还」,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情?

「法律评析」

宠物法拍并非首次,之前有柴犬被拍卖成交,一度成为网红,最后被拍出了16万的价格。

那么私人饲养的宠物能不能被作为财产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对欠债人的宠物进行拍卖?对宠物定价时,又参照什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施行,2020年修正)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由此可见,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宠物并不属于无法拍卖的财物,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可以被强制执行。既然猫在民法意义上是财物,上法拍当然没有问题,法拍鸡、牛、羊、狗啥的都可以。

但是要注意,能拍出价值的猫通常非常精贵,并不是适合一般家养,而且风险不小,还不一定有正规宠物店购买的猫靠谱。

譬如猫有没有打疫苗、有没有获奖、有没有结扎、有没有隐藏疾病等,法拍时并不一定会提供。说得通俗点,没有啥质量保证。

法拍的流程并不复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鉴定机构出个价,然后上拍。总共三个主体。参与者想要知道这些东西不排除会出现三方踢皮球的情况。而好一些的法拍,则由法院提供并载入法拍详情中(根据原猫主人能提供的凭证来给到买家),这样相对来说能评估出一个更理想的价格也有人愿意购买。

有许多人不理解宠物仅仅是财产吗?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知道,宠物可以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精神之物。对于,这个争议性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予以窥见。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豁免执行的财产】

金钱债权执行中,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医疗、学习物品和相关费用;

(二)从事职业所必需的物品;

(三)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

(四)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被执行人荣誉的物品;

(五)不以营利为目的饲养,并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

(六)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所必需的财产;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得执行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随着养猫养狗人士的增多,难免将来也会遇到更多类似的情况,立法者便考虑到了这种特殊的情形。那么这种特殊情形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

老赖张三年满70岁养了一只美短,这只美短已经陪伴他渡过10个年头。张三知道,自己没有办法再享受高档奢华的生活,于是便养了这只美短,心里念想,不如就把这只美短当成自己供养着,享受猫式高档奢华豪宅,宁死也要做老赖,每天供它吃1000元以上的猫粮。之后,某一天法院发现了这只美短,经鉴定价值50万元。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法拍这只猫呢?

成为老赖三十余载,被限高上黑名单,妻离子散,兄弟朋友都没有了,平时也只有这只猫能说说话聊以慰藉,倘若法院拍卖了他的这只猫,指不定他就要跳楼自杀。那么这只猫还能不能拍?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是可以的。换而言之,既然法律是保障被执行人最基本的权利,那么养土豪猫的权利法律也要给你剥夺走。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一顿饭吃100元也嫌贵,更何况他每天给土豪猫吃1000元的猫粮。

但倘若《强制执行法(草案)》该项规定通过,那么这只土豪猫就无法成为被执行对象。因为,这只土豪猫属于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宠物而且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显然对于这样的结果,相信绝大多数债权人认为无法接受,他居然有钱养土豪猫没钱还债!法律居然还帮他,岂有此理。那么法律是否对张三束手无措了?债权人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

张三养土豪猫的行为已表明其具有购买土豪猫的能力以及养土豪猫的经济实力,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张三上惩戒措施迫使张三清偿债务,譬如罚款、拘留等。倘若再次发现张三依旧饲养拒不履行,那么张三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届时老赖养土豪猫是极具风险的行为。

倘若张三有出卖土豪猫的行为,是不是又规避掉被执行的风险了?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出卖土豪猫获得的收益,此时已转为货币,而货币本身可以成为被执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豁免执行宠物猫的条款与时俱进彰显了法律人性化的特征,契合时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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