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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口买卖的唐朝,为何还有大量奴隶贸易?

唐朝并不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唐代人的身份分为“良”和“贱”两大类,一般称作良贱制度。良民都具有独立的户籍,而贱民没有独立的户籍。而实际上贱民又分为上层和下层,所谓上层贱民,是指诸如被称作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部曲、客女、乐事、随身等这一类人;与此相对,下层则是相当于奴隶的奴婢,其中又有官奴婢和私奴婢两种。

在国家所有的官贱民里,上层有“太常音声人、乐户、工户、杂户、官户”,下层是官奴婢;而在属于民间的私贱民中,上层有男性的部曲,女性的客女等,下层则是私奴婢。

所谓“奴婢”就是与家畜同样被当作物品来对待的奴隶,男性叫作“奴”,女性称为“婢”。虽说私奴婢的生杀予夺大权掌握在主人手中,但是法令却禁止主人随意杀害奴婢。唐代的律令中规定贱民可以“自赎免贱”,升格以后的私奴婢便成了部曲、客女。这些部曲、客女还是“贱”民,并非完全自由的良民。不过,能够被称为“免贱”,意味着下层奴婢地位的解放,即在官贱民的情况下,升格成官户、杂户;而在私贱民的情况下,升格成为部曲、客女。这种升格实际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与私贱民不同,官贱民的地位可以不断地提升,最终可以作为良民而获得解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官贱民”这一身份实际有对这些犯罪者以及战俘进行处罚或关押的强烈色彩。因而官贱民与隶属于主人的私贱民在本质上存在着不同。官贱民要承担国家的公事,而私贱民隶属于私家,对于赋税、兵役等国家事务一概不负担。

官贱民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因叛乱、贪腐、纵火、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人及其家属;二是因改朝换代的内乱以及对外战争等产生的俘虏。私贱民的来源主要如下:负债破产者及其妻子儿女,自己卖身为奴者,被非法抢掠或拐骗的人,以及通过奴隶的买卖、赠予、交换、继承等方式而获得的人,宫廷下赐的官奴婢,以及他们所生的子女。

私奴婢与部曲、客女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一件东西,主人可以将其自由买卖,而后者因为是人,所以不能交易买卖。不过上述这些都是表面现象,实际上在唐令中就有,卖主可以以该奴婢及其成为部曲以后的衣食费为名目拿到金钱,然后将其转让给别人。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部曲的买卖,也就是说,奴婢用自己的钱将自己从奴隶身份中解放出来以后,如果还是留在原来的主人那里,就被称作“部曲”“客女”,如果转卖给其他人,则称作“乐事”。

关于良民的情况,当时的法律和诏敕都明文禁止买卖良民。当时的社会认为,强行使良民变为贱民是一种可入地狱的行为,而把贱民解放为良民一事,用佛教的话来说就是善行。尽管如此,通常禁止买卖良民的法令也仍然只是一纸空文。当时基于私人间的契约而进行的良民的人身买卖曾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也有奴婢自己攒钱解放自己,进而成为大人物的情况。总之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唐帝国的奴隶身份并非与生俱来、永远不可改变的,而是属于一个有上升空间,给人以希望的变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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