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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藏匿引产存活婴儿私自喂养,妇产专家:胎儿需院方统一处理

健康时报记者张赫 王艾冰 实习记者 侯佳欣

10月5日,据新京报消息,北京铁路警方破获一起拐骗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是一家民营医院妇产科主任,其在为一名女子违规做了引产手术后,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于是便将男婴私自藏匿,准备送往老家。

北京西站站台上,民警正在对两女子进行调查,北京铁警供图。

经查李某为贵州省某民营医院聘为妇产科主任。2022年5月17日在给一名女子违规做引产手术时,女子产下一名有生命体征的男婴。因李某儿子儿媳无法生育,其在没有告知产妇引产的是活体婴儿的情况下,私自将男婴带到宿舍喂养。

引产胎儿需院方统一处理

“按照规定,引产的胎儿及胎盘组织需要统一交由医院做相应处理,有问题的胎儿需要尸检证实。”北京妇产医院产科副主任医师伍绍文告诉健康时报记者,针对引产下来胎儿存活怎么办的问题,因为涉及伦理、法律等相关问题,医生没有权力处理引产存活的胎儿。

伍绍文表示,“临床上,如果引产出来的胎儿有生命体征,我们首先会请儿科协助判断,再一起跟家属交代病情,看家属对孩子的态度,临床中也会出现有家属后悔,引产后要求抢救胎儿的情况。”

“引产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是有医学指征或者患者本人或家属家庭原因要求引产;其次,引产前需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医生会告知相关风险;最后,术前化验结果必须正常方可入院,医生会根据病人的情况选取恰当的方法。”伍绍文介绍,引产前,胎儿是否存活可以通过超声或者多普勒听胎心确定,但并没有相关规定胎儿在引产前是否有生命体征,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一情况在引产前需要告知患者或家属。

属特殊案件,法律和道德层面均不合适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对健康时报记者说,检方认定的罪名是拐骗儿童罪。该罪名有限定条件: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然而在该案件中,李某喂养的是一名引产男婴。严格来讲,这名男婴并无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这也是这起案件可能引发争议之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展曙光说,从保护生命的角度讲,李某发现引产男婴还有生命体征后没有将其遗弃,而是精心照顾,保护了一条小生命。但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男婴带走并私自喂养,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不合适的。

在展曙光看来,遇到这种情况,应告知婴儿母亲相关情况,就婴儿处置问题征询对方意见。若有意向收养婴儿,可向有关部门征询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办理收养手续。至于该案件的处置,展曙光称,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具体处理可能也会权衡考量。

据了解,目前,李某因涉嫌拐骗儿童罪经北京铁路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被拐婴儿已送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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