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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外出旅游,预定一套6763元一晚的酒店房间,半小时后取消了预定,可不料,却为此付了6762.8元的费用。

浙江杭州,男子在黄金周假期开车到桐庐旅游时,觉得当地景色很美,随即在附近预定了一套6763元一晚的酒店房间。半小时后,男子又要取消该房间,可令男子没有想到的是,短短半小时的时间,一定一取消,自己竟然为此付了6762.8元的费用。
(来源:1818黄金眼)

据男子温先生说,自己在当天和妻子一起开车自驾游,走到桐庐一个地方的时候,妻子觉得景色很美,便决定在附近住下来。当时是早上九点多。

于是温先生便通过美团找了一家附近的酒店,因为是高端酒店,加上是旅游旺季,为了满足妻子的体验要求,温先生便订了一间豪华套房,价格显示是6763元一晚。

过了大概十来分钟,温先生主动打电话给酒店前台,说想看一下酒店的房间,毕竟也花了这么多钱定的。

可是令温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前台的态度却并没有酒店的高价格成正比,非常生硬的回了一句,现在没有房间。

温先生立马说,没有房间自己怎么可以从网上订的到呢?你开玩笑吧。酒店立马说,现在客人还没有退房,退房了之后,下午四点才可以办理入住,建议温先生下午四点以后来看房。

温先生觉得,你酒店价钱这么高,前台态度还这么横,有没有房间还不一定,于是便立马决定把预定的房间退掉。

就在温先生从平台上退钱的时候,退单页面显示,十二点之前,政策及费用6762.8元,十二点之后,不可取消。

这东西对于一般人来说,理解起来也很简单,那就是如果十二点之前退房,会返还6762.8元,扣掉总费用中的两毛,如果十二点之后,就要全款扣掉。

当然,温先生也是这么理解的。不过酒店却貌似并不是这么理解的,酒店把6763元中的6762.8元全部扣掉了,只返给了温先生两毛钱。

温先生找到平台和酒店去协商,但是,酒店方面却是态度非常坚决,坚决不退,坚决要求温先生回酒店入住!

温先生当然不愿意,加上自己当时已经去了千岛湖,就在千岛湖附近租住了一间酒店住下了。

之后温先生又找到了当地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请求调解,可是酒店还是态度坚决,坚决不退。

温先生带着第三方媒体找到酒店要求协商的时候,酒店却坚决不让媒体进门,还借口说什么要和酒店的公关部对接,但是酒店公关部却始终没有露面,联系方式也没有。

最后,温先生表示,自己的诉求有两个,要么全额退款,要么把自己付的钱折算成可以入住房间的天数,因为淡季房间价格是1800多,酒店扣的钱,自己可以住四天,不够的费用自己可以补。

@胡萝卜说法

1. 碰到这种事情其实很闹心,毕竟假期期间,开车出门就是为了放松,图个开心,但是发声这种事情之后,估计整个假期的心情都会受到影响。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温先生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我们从头捋一下。

2.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具体到本案来说,温先生通过电商平台以6763元的价格,预定了酒店豪华房间,双方之间的住宿服务合同已经成立,酒店主要的义务是为温先生提供住宿服务。

在温先生入住前,虽然他还没有入住,但是酒店在其入住前则必须要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比如将房间留好,打扫干净等。

现在酒店方说客人没有退房,没有房间,要晚上温先生才可以入住,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偌大一家酒店,当天有多少人退房,有多少房间可以空出来,酒店应该是清楚的,否则也不会在网上发布开放订房的信息。

或者严格来说,可以认定为因为酒店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温先生订房入住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再说说酒店在平台上提供的退房链接问题。酒店以12点之前退房,就扣掉温先生6762.8元,其实是不合法的。

从法律上来说,退房链接中,所谓的12点之前退房,政策及费用6762.8元,这种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请注意,民法典第497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就是说,酒店在提供格式条款的时候,一定要对类似温先生这样的消费者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简简单单几个字(12点之前退房,政策及费用),导致温先生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温先生完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笔者认为,偌大一家酒店,看上去还挺正规的,对于什么是格式条款,肯定心知肚明,或许,这也是为何酒店负责人一直躲着媒体,不见面的原因吧。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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